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绝对高票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堪称考察当下中国立法的一个典型标本,获得了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被誉为当今世界上最好的《环境保护法》之一,也被誉为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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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在理念、原则和制度上有重要创新
《环境保护法》实际上起到了环境领域基本法的作用。基本法与部门法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前者重在建立、设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后者则侧重制定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这次修订的一个重大亮点是引进生态文明理念,确立保护优先原则并设定众多制度支撑。
立法机关在修订过程中,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总则中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确定了“六·五”环境日,首次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为贯彻生态文明的理念,并确保“保护优先”、“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落到实处,新《环境保护法》在分则中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即环境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评区域限批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经济政策等制度和政策。
这些制度和政策性规定,有的规定具体明确,有的只作原则规定,留下很大空间。比如环评区域限批制度,新《环境保护法》就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不能解读为行政惩罚措施。比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新《环境保护法》则仅作原则规定。是否要设立红线制度,如何设立这个制度,有很多不同意见,因而仅作原则规定,留下很大空间。